18岁男生与11岁女孩发生性关系,家长:法院把人给放了

来源: 互联网2023-06-28 10:51:34
  

【头条首发】

河北保定顺平县,18岁男子石某在网上认识了11岁的女孩小花,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。石某曾称小花没有抗拒发生性关系,而且是她自己脱的衣服。但小花曾告诉家长,自己明确拒绝过石某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随即,家长便向公安机关报警,并带小花去医院做了相关检查。

石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顺平县公安局刑拘后,但令家长没有想到的是,顺平县检察院决定不批捕嫌疑人石某,认定其无社会危险性。

可自己女儿才11岁就被成年男子诱骗发生了性关系,而且对方还存在强迫的可能,家长表示自己无法接受这一消息,为什么不让石某受到惩罚?难道他不知道与未成年发生关系犯法吗?

据悉,小花后续也被医院诊断出焦虑抑郁症状,出现了一系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不良反应,甚至有厌世的消极态度,一度无法正常生活。

那么,法律真的不能惩治石某吗?

1、成年人与未成年发生关系就是犯罪

根据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规定,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,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,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能独立行使法律行为,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代理才能进行法律行为。

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,往往是由于成年人利用了未成年人的弱势地位,导致未成年人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在法律上,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被认为是一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。

不管什么情况,石某在明知对方是未成年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关系,都是属于犯罪行为。

2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,以强奸罪论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
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,涉及到刑事责任能力和是否违背女方意志。

已满十四周岁的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,不论女方是否自愿,一律按强奸罪处罚,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如果双方均已超过十四周岁,且自愿发生性关系的,不构成强奸罪。

从法律来看,石某已然构成犯罪,小花才11岁,明显处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年纪,容易受到性侵犯和性虐待的威胁,或许他人的花言巧语就会被迷惑。所以,法律对于未成年的保护是完全合理的!

3、怎么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?

法院以“无社会危险性”为由释放石某,原因在于石某才刚成年,与小花是男女朋友关系,且是初犯。

犯罪的性质;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,再犯的可能性较小犯罪情节:我国《刑法》中一般将犯罪情节分为“情节显著轻微、情节较轻、情节严重、情节特别严重”几个层次。悔罪表现:悔罪就是认罪服法、真诚认错、接受审判、重新做人其他情节:犯罪的前因、犯罪分子平时的表现、犯罪时的环境条件等

家长对此表示不服,凭什么就认定石某无社会危险性,他已经侵犯了小花。

最后,18岁男生与11岁女孩发生性关系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。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受到特殊保护的群体,他们的智力和行为能力相对较弱,需要得到成年人的保护和照顾。

如果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的弱势地位,进行性侵犯等行为,那么这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,应该受到谴责。

另外,也可能会造成女孩的身心伤害。女孩在身体上和心理上都没有准备好进行性行为,如果被迫进行性行为,那么她可能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和困扰。

目前,此案尚未宣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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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sdnew0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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